***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6-10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新执字第259号
申请执行人:***,汉族,男,1966年3月4日生。
被执行人:淄博新世纪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与淄博新世纪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2013)淄高新劳人仲案字第159-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05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总额433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淄博新世纪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6日主动交付执行款4338元,现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2013)淄高新劳人仲案字第159-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苏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