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05财保634号
申请人:淄博新世纪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英才路18号汇银国际7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1年6月24日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对其保全申请,申请人向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该公司出具了保单保函,载明担保金额为107万元,保函有效期自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日至保全损害之债的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2021年7月1日,济南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济南仲裁委员会的委托以及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07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淄博新世纪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