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新世纪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新世纪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美力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保1124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新世纪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英才路18号汇银国际708室。
法定代表人:刘爱宝,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美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南下河街61号。
法定代表人:张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新世纪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美力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2)鲁0306执保1124号执行裁定书于2022年9月8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美力置业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周村支行账户5339********人民币583.17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账户3700********人民币274.70元,于2022年9月9日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美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鲁C2××**路虎牌汽车。申请人淄博新世纪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淄博新世纪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