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6财保31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新世纪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英才路18号汇银国际7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6931698X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美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南下河街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57939997X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新世纪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美力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2)鲁0306执保1124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山东美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新世纪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美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周村支行账户5339********、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账户3700********以及鲁C2××**路虎牌汽车的查封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2)鲁0306执保1124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山东美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周村支行账户5339********、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账户3700********以及鲁C2××**路虎牌汽车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 雪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