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新执字第26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3月4日,汉族。
被执行人:淄博新世纪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与淄博新世纪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总额21454.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淄博新世纪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苏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