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新世纪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新执字第259号 申请执行人:***,汉族,男,1966年3月4日生。 被执行人:淄博新世纪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与淄博新世纪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2013)淄高新劳人仲案字第159-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05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总额433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淄博新世纪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6日主动交付执行款4338元,现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2013)淄高新劳人仲案字第159-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苏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