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391执248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鲁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国,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72433部队张店离职干部休养所。
法定代表人:常鲁明,所长。
本院在执行淄博鲁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72433部队张店离职干部休养所休养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商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8645.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72433部队张店离职干部休养所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新商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丁宁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程卫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