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391执恢141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鲁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国,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72433部队张店离职干部休养所。
法定代表人:常鲁明,所长。
本院在执行淄博鲁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72433部队张店离职干部休养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商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6459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72433部队张店离职干部休养所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丁宁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