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鲁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鲁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沂源县房屋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3民初4375号

原告:淄博鲁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市柳泉路**洲际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30645791。

法定代表人:白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冰,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源县房屋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淄博市沂源县城螳螂河东路**社会信用代码493220414。

法定代表人:冯肖峰,董事长。

原告淄博鲁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沂源县房屋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原告淄博鲁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淄博鲁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焦云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葛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