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681诉前调确502号
申请人:淄***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道19号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30645791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创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明集镇驻地四季花园2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31296778X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淄***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创兴置业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淄***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创兴置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于2023年6月2日经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创兴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淄***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电梯安装费共计77956.50元,于2023年6月2日签协议时一次性支付(已履行完毕);
二、淄***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保全费970元,由**创兴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创兴置业有限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淄***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创兴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日经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特邀调解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