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鲁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鲁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72433部队张店离职干部休养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391执恢141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鲁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72433部队张店离职干部休养所。 法定代表人:***,所长。 本院在执行淄博鲁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72433部队张店离职干部休养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商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6459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72433部队张店离职干部休养所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