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润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润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天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302民初4366号
原告:山东润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华光路272号博大广场B座3楼。
法定代表人:牛克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职工,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玉茹,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天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般阳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慎海,山东诚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润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2019年6月3日,山东润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润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润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减半收取2900.00元,由山东润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衍凯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吕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