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3民终17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润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博大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58265037B。
法定代表人:牛克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立国,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霞,淄博开发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审被告:崔彬,男,197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
上诉人山东润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3民初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予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3民初4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东润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胡 静
审判员 李兴民
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白杉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