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张执字第2695-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淄博双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淄博双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淄商终字第16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淄商终字第16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