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凤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羽翔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2执保1626号
申请人:淄博羽翔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太河镇东下册村村委西1500米。
法定代表人:王清华,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起凤镇夏六村春华街8号。
法定代表人:王树江,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川区。
申请人淄博羽翔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淄博中心支公司保单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7000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宋作岩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孙运超
代理书记员  汪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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