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21执保144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执行人:山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起*****春华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96168182P。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账号进行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为800000元。申请执行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保函提供担保。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作出(2023)鲁0321财保120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山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并于2023年3月24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刘 强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