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21财保1205号
申请人:**,女,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申请人:山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起*****春华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96168182P。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账号进行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为800000元。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 强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