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5民初3183号
原告:淄博意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溡源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起*****春华街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淄博意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淄博意齐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意齐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意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