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凤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意齐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5民初3183号 原告:淄博意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溡源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起*****春华街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淄博意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淄博意齐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意齐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意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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