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21财保1901号
申请人:山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起*****春华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168182P。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200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申请人山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山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