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305民初2980号
原告:淄博东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
法定代表人:李侠,执行董事。
被告:淄博市临淄区梧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张奉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东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市临淄区梧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东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77元,由原告淄博东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文革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路静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