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东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东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梧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305执保362号
申请人:淄博东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58号中房大厦A座903。
法定代表人:李侠,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梧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梧台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奉亮。
本院审理申请人淄博东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梧台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淄博东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梧台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852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为财产保全担保人刘红伟所有的位于淄博市临淄区牛山路397号沿街房A段397-13号房屋,产权证号:01-1139948。
本院认为,申请人淄博东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财产保全担保人刘红伟所有的位于淄博市临淄区牛山路397号沿街房A段397-13号房屋,产权证号:01-1139948。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梧台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852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海军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张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