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03民初5144号
原告:六枝特区新场乡富民砂矿厂,住所地六枝特区新场乡砖新场村田坝头组,组织机构代码92520203MA6HKQAL9X。
法定代表人:魏兴国,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吉忠,六枝特区岩脚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071103046。
被告:四川涵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渠县渠江镇后溪街8号,组织机构代码9151172558216244N。
法定代表人:郑成文,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钟蔚,四川索正(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010172152。
本院在审理六枝特区新场乡富民砂矿厂与四川涵天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六枝特区新场乡富民砂矿厂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枝特区新场乡富民砂矿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2元,由原告六枝特区新场乡富民砂矿厂负担。
审判员 陶 鑫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