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百辰装饰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6执306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百辰装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周贵忠,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百辰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贵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116民初105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周贵忠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百辰装饰有限公司垫付款111600元。二、被执行人周贵忠给申请执行人陕西百辰装饰有限公司开具涉案项目70%的成本票据。案件受理费3000元,保全申请费877元,共计11547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回案款115477元,申请执行人陕西百辰装饰有限公司已领取。(2018)陕0116民初1058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已执行完毕。该判决书第二项被执行人周贵忠给申请执行人陕西百辰装饰有限公司开具涉案项目70%的成本票据,此属公司内部事务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范围,本院执行不予涉及,且该项执行申请标的不明确,不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应予以驳回。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陕西百辰装饰有限公司要求执行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6民初1058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恒轩
审 判 员 杨建辉
审 判 员 李晓军
二0一 九 年 十一 月二十五 日
书 记 员 吴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