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百辰装饰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6执异208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陕西百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太平堡村23号1号。
法定代表人刘彦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童明慧,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毅,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执行人周贵忠,男,汉族,1970年2月6日生,住江苏省兴化市陈堡镇高里庄九组8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百辰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贵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陕西百辰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6执306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陕西百辰装饰有限公司称,贵院作出(2019)陕0116执306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异议人陕西百辰装饰有限公司要求执行贵院已生效的(2018)陕0116民初1058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申请。
异议人认为贵院(2018)陕0116民初105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依法可由一审法院强制执行,因此贵院应当依法执行生效判决书所确立的权利和义务,强制被申请人周贵忠依据生效判决向陕西百辰装饰有限公司履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特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贵院撤销(2019)陕0116执306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陕西百辰装饰有限公司依据(2018)陕0116民初1058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执部门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陕0116执306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陕西百辰装饰有限公司要求执行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6民初1058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申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陕西百辰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6执306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陕西百辰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6执306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审查中查明,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陕西百辰装饰有限公司依据(2018)陕0116民初1058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的依据有两条,第一条内容已执行完毕,2019年11月25日,本院作出(2019)陕0116执306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认定,(2018)陕0116民初1058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周贵忠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陕西百辰装饰有限公司开具涉案项目70%的成本票据)属公司内部事务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范围,本院执行不予涉及,且该项执行申请标的不明确,不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应予以驳回。裁定书送达后,申请人陕西百辰装饰有限公司要求撤销。该裁定书认定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2018)陕0116民初1058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内容,该内容属公司内部事务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范围,本院执行不予涉及,该认定有误,但以该项执行标的(内容)不明确,不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之规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并无不当,故申请人申请撤销(2019)陕0116执306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没有必要,其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陕西百辰装饰有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胡千平
审 判 员 杨宝健
审 判 员 郝海荣
二 0一 九 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