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505民初148号
申请人垦利乐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富通管桩有限公司、杨同海、袁崇香、石佳佳、胡永娟、杨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富通管桩有限公司、杨同海、袁崇香、石佳佳、胡永娟、杨波的银行账户及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垦利乐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富通管桩有限公司、杨同海、袁崇香、石佳佳、胡永娟、杨波的银行账户存款510万元或价值相当510万元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未按期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扈亭河
书记员 任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