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垦利区垦利街道江娥五金建材销售中心、山东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505财保11号
申请人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冻结。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为两年,查封不动产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70元,由申请人垦利区垦利街道江娥五金建材销售中心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新利
书记员  李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