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利津县陈庄志明劳务服务中心、山东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营港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503民初1394号
原告利津县陈庄志明劳务服务中心与被告山东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营港分公司、山东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口蓝色经济产业园服务中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利津县陈庄志明劳务服务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利津县陈庄志明劳务服务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沈颖娇
书记员  王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