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05执68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6月7日出生,现住东营市垦利区。
被执行人:山东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
法定代表人:杨同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秀叶,女,汉族,1969年12月18日出生,山东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现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2022)鲁0505民初9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开天
审判员 孙 涛
审判员 张纪成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肖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