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606执50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
被执行人:深圳市宏晟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76区西乡大道与锦花路交汇处正泰商业大厦第五层505。
法定代表人:邓伟宽。
被执行人:深圳市环球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3号路(六层厂房1栋第5、6层)519。
法定代表人:陈舒慧。
被执行人:邓伟宽,男,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宏晟生态园林有限公司、深圳市环球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邓伟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2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深圳市宏晟生态园林有限公司、深圳市环球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邓伟宽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30535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5.6%计算,从2016年2月26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三被告清偿货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482.79元、财产保全费1186.39元,由被告深圳市宏晟生态园林有限公司、深圳市环球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邓伟宽负担。因债务人深圳市宏晟生态园林有限公司、深圳市环球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邓伟宽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另,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下列银行账号(1.户名:邓伟宽,开户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威盛大厦支行,账号:62×××38;2.户名:邓伟宽,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宝安支行,账号:50×××14;3.户名:邓伟宽,开户行:浦发银行深圳分行,账号:79×××11;4.深圳市环球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行:平安银行深圳宝城支行,账号:11×××01;5.户名:深圳市环球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西乡支行,账号:40×××19;6.户名:深圳市宏晟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开户行:平安银行深圳宝城支行,账号:11×××07,查封期限均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2018年7月10日止,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封,请申请执行人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天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逾期未提交有关申请的,视为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向佛山市内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内无车辆登记。此外,因被执行人邓伟宽去向不明,暂无法查明其下落,本院已对上述被执行人作出限制高消费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限期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状况,且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未执行标的为146996.81元(含执行费2073.8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亦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606执50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朱贵明
执行员 梁群王
执行员 徐伟健
二○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梁洁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