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4民初30891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9210303D。
负责人姚贵平,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锦,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乾文,男,汉族。
被告***,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巧,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炳杰,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
被告深圳市环球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金海路华盛辉商业大厦808室,组织机构代码77717032-4。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锦,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巧、张炳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被告深圳市环球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园林公司)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9月1日,原告与被告***、被告***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合同编号:平银(深圳)授字(2014)第(SW20140901000310)号】,合同约定:原告给予被告***、被告***综合授信额度贷款400万元,额度期限36个月,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授信方式为贷款,额度项下具体授信金额、利率期限等以单项业务合同及出账确认书为准。同日,为担保上述债务的履行,被告***、被告***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合同编号:平银(深圳)额抵字(2014)第(SW20140901000310)号】,约定以被告***、被告***名下房产,共计三套房产为上述授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依法办妥抵押登记;抵押担保范围为上述贷款合同项下被告***、被告***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同日,被告环球园林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编号【平银(深圳)额保字(2014)第(SW20140901000310)号】,约定被告环球园林公司为被告***、被告***上述贷款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上述贷款合同项下被告***、被告***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在上述授信额度项下,2015年11月30日,原告与被告***、被告***签订《贷款合同》【平银(深圳)贷字(2015)第(SW20151130000120)号】,约定原告给予被告***贷款400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2016年12月4日),合同项下贷款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年利率为8.40%,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放款后第6个月起每月归还5万元本金,还款日为每月15日,到期结清全部贷款;被告***、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的,原告有权自逾期之日起对贷款本金按合同约定利率加50%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2015年12月4日,原告如约向被告***、被告***发放了贷款,但从2016年6月21日起被告***、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被告***立即归还贷款本金4000000元、利息195360.30元、罚息170333.33元、复利47216.40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此后利息、罚息、复利根据合同约定计至贷款还清之日止)。2、确认原告与被告***、被告***签订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有权就被告***、被告***名下三套抵押房产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环球园林公司对被告***、被告***拖欠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三被告负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是超标的查封,被告环球园林公司的保证担保合同8.2条担保范围没有写时间,这是担保合同主要条款,该担保合同是无效的,不应查封被告三的财产,应该解除查封。授信合同及借款合同是格式合同,利息计算方法复杂,其计算的利息、罚息与其计算的有出入,应该减免。贷款合同中第10.5条贷款用途是借新换旧,应认定为原合同的展期,要求按原合同还本付息。
其余二被告未答辩。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告所诉基本相同。
另查明,《贷款合同》还约定,本合同项下分期还款贷款的利率调整方式为按年调整;借款人拖欠本息视为违约,原告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和费用。
《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还约定,本合同由保证人独立承担保证责任,不论是否有担保人(包括主合同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或保证,原告有权优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原告放弃行使对担保物(包括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或其他保证人的担保权,保证人仍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本合同担保范围为债务人从2014年9月1日到2017年9月1日与原告签订的所有授信额度合同及具体授信业务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合同的最高额保证期间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各具体授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以上事实有《综合授信额度合同》、《贷款合同》、《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出账确认书、个人账户交易明细清单、欠款本息明细表、房产证、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截至2017年6月20日,被告欠原告本金4000000元、利息195360.30元、罚息170333.33元、复利47216.4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三被告之间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贷款合同》、《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发放贷款后,被告***、被告***未按时偿还,已经构成违约,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向原告清偿剩余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原告并有权就依法处分被告***、被告***名下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环球园林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在最高额保证担保范围内对被告***、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被告***追偿。被告***的抗辩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诉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利息195360.30元、罚息170333.33元、复利47216.40元,此后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有权就依法处分被告***、***名下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深圳市环球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21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0元,由三被告负担42103元,本院退还原告42103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0元,被告负担5000元,本院退还原告4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郭 奕 好
人民陪审员 高 兰
人民陪审员 曾 小 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小姣(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