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81民初1657号
原告:上海意斯特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建定路69号。
法定代表人:余云康,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凯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凯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巨马游艺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展诚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马定远。
原告上海意斯特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巨马游艺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意斯特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以被告浙江巨马游艺机有限公司已向原告支付全部欠款为由,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意斯特压力容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意斯特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00元(预交为4505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意斯特压力容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骆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