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巨马游艺机有限公司

***与太和县环球嘉年华游乐园有限公司、浙江巨马游艺机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222民初4054号
原告:***,女,195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惠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惠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和县环球嘉年华游乐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浙江巨马游艺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8293750X1(2/3)。
法定代表人:马定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才章,男,196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被告:马成,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莲诉被告太和县环球嘉年华游乐园有限公司、浙江巨马游艺机有限公司、马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太和县环球嘉年华游乐园有限公司、浙江巨马游艺机有限公司、马成的起诉,系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撤诉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