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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创城投资有限公司、随方就圆(上海)企业服务中心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民终4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创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环城南一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高屾,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秋,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随方就圆(上海)企业服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海镇跃进南路495号2幢4017室(光明米业经济园区)。 投资人:方方。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6层6-099。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浙江巨马游艺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西安**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三合新村145号13幢0**001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北京融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香河园西小街2号院1号楼9层901。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创城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随方就圆(上海)企业服务中心、原审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巨马游艺机有限公司、西安**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融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22)浙0681民初10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创城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创城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创城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据实调整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创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胡恬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