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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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民终4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创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环城南一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高屾,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秋,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随方就圆(上海)企业服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海镇跃进南路495号2幢4017室(光明米业经济园区)。
投资人:方方。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6层6-099。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浙江巨马游艺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西安**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三合新村145号13幢0**001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北京融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香河园西小街2号院1号楼9层901。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创城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随方就圆(上海)企业服务中心、原审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巨马游艺机有限公司、西安**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融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22)浙0681民初10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创城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创城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创城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据实调整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创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胡恬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