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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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民辖终3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创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五里店路9号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集团总部商务大楼6楼。
法定代表人:高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随方就圆(上海)企业服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海镇跃进南路495号2幢4017室(光明米业经济园区)。
投资人:方方,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审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6层6-09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浙江巨马游艺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西安**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三合新村145号13幢0**001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融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香河园西小街2号院1号楼9层9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创城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随方就圆(上海)企业服务中心、原审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巨马游艺机有限公司、西安**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融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22)浙0681民初105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创城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综合考虑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人民法院审理等因素。一、案涉票据出票行为发生地系桂林市七星区,出票人(***创城投资有限公司)及收票人(浙江巨马游艺机有限公司)系因双方先前成立的工程合同中权利义务继而设立案涉票据,即出票人及收票人间的票据权利义务发生地也在桂林市七星区。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案涉票据出票人与承兑人均是上诉人,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故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审被告浙江巨马游艺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浙江省诸暨市,故一审法院作为原审被告浙江巨马游艺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