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民辖终1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创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五里店路9号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集团总部商务大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5030032263492XP。
法定代表人:高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洲**轨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田心高科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30204MA4M0JTE5L。
法定代表人:成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西安**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三合新村145号13幢0**00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10133333624890C。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浙江巨马游艺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街道展诚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3068178293750X1。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株洲科威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新马工业园金月路1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30211MA4LQ77X9G。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6层6-09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12011174665940XA。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创城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株洲**轨道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22)湘0211民初21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创城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案涉票据出票行为发生地系桂林市七星区,出票人及收票人间的票据权利义务发生地也在桂林市七星区;二、出票人与承兑人均为申请人,申请人住所地位于桂林市七星区。综上,本案应由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一、撤销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22)湘0211民初2101号民事裁定;二、将本案移送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因持票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任意一个或多个甚至全体票据债务人进行追索。而被追索人之一即原审被告株洲科威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新马工业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红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