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龙旗电子有限公司

南阳绿都置业有限公司与南阳市龙旗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03民初3007号
原告:南阳绿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大屯村村民村村民委员会办公楼三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300694853074J。
法定代表人:王雅峰,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阳市龙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南阳市工业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698739500D
法定代表人:王龙军,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阳绿都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龙旗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按照原告提供地址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时,因被告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
本院认为,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具体情况以及住所地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阳绿都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6841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靖玥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