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交大慧谷通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恒南路联航路口。 法定代表人*武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向军,上海市宝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致腾英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康健路135号31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峰,上海市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交大慧谷通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大慧谷)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4)浦民二(商)初字第2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双方于2004年7月、8月签订了两份买卖合同,约定由上海致腾英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腾公司)向交大慧谷提供电脑、网卡及操作系统等,共计人民币185,5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合同订立后,致腾公司向交大慧谷指定的收货人交付了产品。交大慧谷就其交付货物中的微软2003企业版操作系统有异议,认为致腾公司交付的是只能用于戴尔电脑的操作系统,不符合合同目的,故未付货款。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均应恪守合同,善尽合同义务。交大慧谷对致腾公司交付的微软2003企业版软件提出异议,对此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并未在合同中对软件作出特别约定,因此应认定交大慧谷欲购买的是普通产品,能够被普遍适用。而由法院调查可知,致腾公司提供的软件是不能单独发售的,必须在PC机制造过程中预装在硬盘驱动器上或绑定于计算机硬件的专用版本,故致腾公司提供的软件不符合合同约定,该软件的款项30,100元应从致腾公司诉请的货款中予以扣除,交大慧谷将相应软件返还给致腾公司。除该软件外,致腾公司交付了合同项下所有其他货物,交大慧谷亦已确认收到,交大慧谷不能因致腾公司交货中的部分瑕疵拒付全额货款。交大慧谷以其与案外人重庆三峡学院之间的合同发生退货为由抗辩,但并无证据显示本案系争合同与交大慧谷抗辩的合同之间存在关联性,交大慧谷也未能就退货系因致腾公司供货非正版引致提供证据,故对交大慧谷的辩称不予采信。交大慧谷认为致腾公司请求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请求调整至每日万分之五,予以准许。遂判决:1、交大慧谷给付致腾公司货款155,400元;2、交大慧谷偿付致腾公司以98,800元为本金,自2004年8月16日起判决生效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3、交大慧谷返还致腾公司微软操作系统2003企业版10个用户1套。案件受理费5,388元,财产保全费1,489元,合计6,877元,由交大慧谷承担。 交大慧谷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合同明确约定致腾公司提供的货物需经交大慧谷验收认可后,方可视为致腾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现交大慧谷在验货时发现了致腾公司的三处违约行为:1、致腾公司提供的部分硬件产品(合同编号为20040629)非原包装产品和在外观和包装上存在明显差异;2、有部分软件(合同编号ZTYP)没有厂商提供的许可证证书;3、致腾公司提供的送货单的收货人与签收货物人姓名不符。二、由于致腾公司履行合同不当,逾期供货,导致交大慧谷与案外人签订的合同被撤销,所有货物均遭退货,给交大慧谷造成重大损失。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在原审判决金额中再扣除106,460元。 致腾公司答辩称,交大慧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双方当事人二审期间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交大慧谷的上诉理由显然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理由如下:一、编号为20040629的合同并非本案审理范围,交大慧谷以此抗辩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二、对于在原审中双方系争的操作系统,原审法院已在判决中扣除了该部分货款,因交大慧谷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致腾公司不适当履行该系争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对交大慧谷拒付全部货款的抗辩理由未予支持是正确的;三、交大慧谷在庭审中确认其已收到了全部的涉案货物,故对其以致腾公司提供的送货单上的收货人与签收货物人姓名不符为由,主张致腾公司违约,本院难以采纳;四、对于编号为20040730的合同而言,致腾公司的交货期在合同约定之内,故该合同致腾公司不存在逾期供货的违约行为;五、对于编号为ZTYP的合同而言,由于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故交大慧谷如欲扣减其应支付给致腾公司的货款,其应提供因致腾公司逾期供货所导致其损失的相应证据,而交大慧谷并未提供该方面的证据,故该点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88元,由上诉人上海交大慧谷通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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