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大慧谷通用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交大慧谷通用技术有限公司诉西安北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沪01民终8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交大慧谷通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郭守敬路498号浦东软件园14幢22301-1108座。
法定代表人:沈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军,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北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万寿北路35号西办公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黄继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上海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交大慧谷通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北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59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慧谷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本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北光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慧谷公司已于2016年10月13日将792,430元支付给北光公司,双方之间的纠纷已经终结,无需支付违约金;2、北光公司承建项目中存在质量问题,陕西省XX法院三次致函慧谷公司告知质量问题,慧谷公司一直与北光公司协商,以致尾款晚于合同约定支付;3、《付款结算说明》约定付完尾款,则该项目全部结清,三方无任何纷争,则慧谷公司支付尾款后,双方合同已执行完毕。
北光公司辩称:1、本案并非质量问题所引起的纠纷;2、北光公司对屏幕进行过正常维护,黑屏并非质量问题,系因操作不当引起。
北光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支付项目尾款792,430元;2、支付违约金39,621.50元。审理中,北光公司称慧谷公司已支付了项目尾款792,430元,故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3月25日,北光公司与慧谷公司签订《陕西省XX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系统采购项目设备买卖装修合同》(以下简称《设备买卖装修合同》),约定北光公司向慧谷公司提供显示系统一套(金额为2,315,700元)及指挥中心室内装修改造(金额为244,300元);合同签订后3日内慧谷公司支付北光公司显示系统总价的30%(694,710元)预付款,预审后出厂前支付40%(926,280元),安装后一周内支付25%(578,925元),合同签订一年期满,支付余款5%(115,785元);合同签订后3日内慧谷公司支付北光公司装修改造总价的60%(146,580元)预付款,2周内装修完工,慧谷公司验收,设备、家具等安装前支付40%(97,720元)款项;慧谷公司无故延迟支付货款,每逾期1日,应按照未付款金额的1‰向北光公司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应付款金额5%,违约金达到合同金额5%时,北光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达慧谷公司时生效。
2016年1月,北光公司与慧谷公司及陕西省XX法院签订《付款结算说明》,载明北光公司与慧谷公司于2014年3月25日签订了为陕西省XX法院审判执行指挥中心的《设备买卖装修合同》(合同总额:256万元),对于该份合同内约定的付款条款“预审后出厂前支付设备款项40%(即926,280元)”,按合同约定,应由慧谷公司支付给北光公司,但在实际执行中已由最终用户陕西省XX法院于2014年4月先代垫支付至北光公司的指定账户内(北光公司已收到该笔款项)。现该笔款项(即926,280元)由北光公司委托慧谷公司直接支付给陕西省XX法院,不另外支付至北光公司。其余尾款(即792,430元)由慧谷公司支付给北光公司。北光公司收到其余尾款(即792,430元)后此三方协议生效,所涉及的发票已按合同约定由北光公司全额开给慧谷公司。
一审审理中,2016年10月13日,慧谷公司向北光公司支付了792,430元。
一审法院认为,北光公司与慧谷公司签订的《设备买卖装修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根据2016年1月,北光公司、慧谷公司及陕西省XX法院签订《付款结算说明》,慧谷公司应及时向北光公司支付尾款792,430元。北光公司起诉以后,慧谷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才将尾款792,430元支付给北光公司,现北光公司主张按照792,430元的5%计算违约金,并不超过双方在《设备买卖装修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慧谷公司应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光公司违约金39,621.5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计395元,由慧谷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慧谷公司向本院提交陕西省XX法院信息技术管理中心出具的《关于陕西省XX法院审判执行指挥中心项目黑栅一体化显控系统存在问题整改督促函》三份,欲证明北光公司提交的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北光公司向本院提交其与慧谷公司之间的微信记录及双方达成的初步调解协议,欲证明一审中没有达成调解系因税金问题,而非质量问题。
北光公司对慧谷公司提交的证据,因并无原件,故对真实性不予认可,并认为慧谷公司从未提出过质量问题。
慧谷公司对北光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本院认证认为,对于慧谷公司提交的证据,因慧谷公司并未提交证据原件,北光公司亦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且并无其他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故本院对慧谷公司提交的证据不予采纳;对北光公司提交的证据,因其真实性不为慧谷公司所认可,本院亦不予采纳。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慧谷公司是否应当向北光公司支付违约金39,621.50元?
本院认为,《设备买卖装修合同》中约定,慧谷公司无故延迟支付货款,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应付款金额5%。慧谷公司上诉认为依据《付款结算说明》,慧谷公司无需支付违约金,本院认为,该份《付款结算说明》中并未涉及违约金事宜,更未约定涉案违约金无需支付,对慧谷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慧谷公司另认为涉案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但未有证据证明,慧谷公司曾向北光公司提出过质量异议,也并无证据证明涉案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北光公司对设备进行维护并不能视为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而在本案一审判决前,慧谷公司已向北光公司支付全部货款,现又以质量问题为由,不予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慧谷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货款,一审法院判决慧谷公司应当向北光公司支付违约金39,621.5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慧谷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90元,由上诉人上海交大慧谷通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清
代理审判员  庞建新
审 判 员  胡玉凌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娟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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