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大慧谷通用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致腾英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交大慧谷通用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05)浦民二(商)初字第2162号

原告上海致腾英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康健路135号319室,联系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路251号望族城5号楼19B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魏峰,上海市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交大慧谷通用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恒南路联航路口,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碧波路5号科苑大楼3楼。

法定代表人*武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向军,上海市宝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致腾英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交大慧谷通用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5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魏峰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向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致腾英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04年7月,原、被告签订计算机产品买卖合同,共计货款375560元。此后,原告向被告指定的收货人完整交付了合同项下所有产品,被告已经确认收到货物并验收无误。原告催讨货款未着,故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375560元,赔付自2005年4月1日自判决生效之日止,按5.22%年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采购合同,证明原、被告间的计算机买卖合同真实有效;2、通知,证明被告指定原告的送货地点;3、航空货运单及货物派送单,证明原告已经交付货物;4、送货单,证明被告已经收到货物并验收无误;5、增值税发票,证明原告已按约开具税票;6、快递收据,证明被告已经收到税票。

被告上海交大慧谷通用技术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未能按约定时间送货,致使被告损失。

被告提供如下证据:1、重庆三峡学院出具的证明,证明因到货延误,所以该学院拒收;2、市场费用明细表,证明合同取消所造成的被告损失。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认为:1、无异议,该合同对交货时间有约定;2、被告未存档,是被告公司员工鲁成写,但是不知何时形成该份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对该证据上时间有异议;4、***到过重庆,不清楚怎会在送货单上签字;送货单只能证明货物外包装无损坏和数量无异议,不能证明原告送货及时;5、无异议;6、无异议。

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认为:证据过了举证期,不同意质证。

基于上述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确认如下事实:2004年7月,原、被告签订了编号20040629的《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采购计算机产品,总价375560元;交付时间为2004年7月20日;交付地点由被告指定;设备签收后,被告在30日内付清货款。2004年8月,被告方经办人鲁成发出通知,要求原告将涉案合同项下的所有货物发往重庆三峡学院。原告遂以航空货运方式发出货物。鲁成在送货单上确认,货物清点无异议,外包装无损坏。2005年3月29日,原告向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4张,共计金额375560元。被告收到了上述发票。嗣后,因原告催讨货款未果,故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系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原告诉请的货款金额,与涉案合同约定的金额相吻合,并载明于增值税发票上,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辩称,原告未能按时送货,致其损失。对此,原、被告的《采购合同》虽约定了具体交货期限,但合同还约定,货物交付地点需由被告指定。在送货地点未能明确的情况下,要求原告送货,显然是不可能的。而被告经办人直至2004年8月方向原告明确送货地点,故原告在2004年8月的发货并不构成违约。由此造成的重庆三峡学院与被告间的纠纷,应由被告自行承担责任。本院对被告此一辩称不予采信。被告拖欠货款,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诉请的利息损失,其计算标准低于法定限额,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交大慧谷通用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致腾英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75560元;

二、被告上海交大慧谷通用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致腾英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款项自2005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年利率5.22%计算的利息损失。

案件受理费8241元,财产保全费2430元,合计10671元,由被告上海交大慧谷通用技术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上海致腾英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陆韵华
书记员张欲晓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