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大慧谷通用技术有限公司

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交大慧谷通用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沪0104民初6218号
原告: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南京佳力图空调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源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交大慧谷通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路498号14幢22301-1108座(经营地址上海市中山西路2025号永升大厦152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力图公司)与被告上海交大慧谷通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大慧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佳力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交大慧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佳力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交大慧谷公司支付尚欠货款30,500元;2.判令交大慧谷公司支付佳力图公司违约金,以30,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自2008年10月11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2月28日为34,798.91元。事实和理由:2007年5月8日,佳力图公司(卖方)与交大慧谷公司(买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约定,交大慧谷公司向佳力图公司购精密空调机共四台,总价为610,000元,合同签订后交大慧谷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10%,设备全部到达现场双方验收确认与合同设备清单相符,无缺无损、质量合格、资料齐全后,七日内向佳力图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60%,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经验收合格后,七日内由交大慧谷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25%,设备***为合同总价的5%,质保期为12个月。合同签订后,佳力图公司按约向交大慧谷公司交付了设备,并于2007年10月11日完成安装验收。但交大慧谷公司至今未支付拖欠质保金,经佳力图公司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交大慧谷公司辩称,首先,佳力图公司主张的债权早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法律保护;其次,佳力图公司未履行质保义务,交大慧谷公司不应支付质保金;基于此,佳力图公司无权主张违约金。另,佳力图公司主张律师费,缺乏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佳力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2007年5月8日,佳力图公司(卖方)与交大慧谷公司(买方)签订《采购合同》,约定:买方向卖方购买精密空调机,共4台,总价为610,000元;合同签订后买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设备全部到达现场经双方验收确认与合同设备清单相符,无缺无损、质量合格、资料齐全后七日内买方支付合同总价的60%,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经验收合格后,七日内买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5%,设备***为合同总价的5%,计30,500元,设备运行12个月期满,全部空调设备运行正常,买方向卖方付清设备质保金。等等。
2、2007年5月16日、2007年6月1日,佳力图公司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共计610,000元。交大慧谷公司分别于2007年5月25日、2007年6月25日、2007年12月5日支付货款61,000元、366,000元、152,500元,共计579,500元。
3、2007年10月11日,涉案设备完成安装验收,开始运行。
4、2015年12月2日,南京佳力图空调机电有限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名称变更为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5、2017年12月,佳力图公司与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律师事务所接受佳力图公司的委托,为其与交大慧谷公司之间合同欠款纠纷的代理人,代理费为3,000元。2018年1月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开具咨询服务发票,金额为3,000元。
以上事实,除双方当事人一致陈述外,另有《采购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转账凭证、《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委托代理协议》、发票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佳力图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否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对此,本院认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本案中,佳力图公司主张货款30,500元实系合同约定的质保金,根据合同约定,设备质保金于设备正常运行12个月期满,买方向卖方付清。现已查实,涉案设备于2007年10月11日完成安装验收、运行,2008年10月10日设备运行期满12个月,此时,佳力图公司依法有权向交大慧谷公司主张剩余货款,即***30,500元,因此本案诉讼时效起算日为2008年10月10日,然,佳力图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自2008年10月起至本次诉讼期间,向交大慧谷公司主张过权利。故,佳力图公司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权利,其提起本案诉讼已过诉讼时效,据此佳力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4元,由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霞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万冯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