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桂0311执4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宇菱电梯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奥奇丽路**好运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桂林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西桂林市龙珠路**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桂林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雁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西桂林市雁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楼**v>
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宇菱电梯空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桂林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雁山分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进行庭外协商为由,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2021)桂0311执42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石育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肖雄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