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宇菱电梯空调有限公司

广西宇菱电梯空调有限公司、某某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311执恢4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西宇菱电梯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奥奇丽路38号好运楼一单元902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市龙珠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雁山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市雁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楼715-719室。 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年11月19日作出的(2020)桂0311民初724号民事判决书,二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321933.55元、垫付款165400元。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就全部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市雁山区××镇××路××号××栋××号【不动产权证书号:桂(2018)**市不动产权第0××2号】房产,但一拍流拍。在二拍过程中,买受人蒋划生(身份证号:45032419********)以340800元的最高价竟得上述房产,并一次性付清全款。上述拍卖款340800元扣除司法网络拍卖辅助机构辅助费用2800元、案件执行费7210元,余款330790元本院已依法发还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终结方式结案,但保留原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所有权利,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另行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桂0311执恢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肖 雄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