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光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光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华电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11财保21号
申请人:威海光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中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望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华电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回里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人威海光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华电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威海光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在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烟台供电公司的到期150万元债权。申请人以保全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烟台华电能源有限公司在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烟台供电公司的到期150万元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威海光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员姜福建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