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03民初4162号
原告:***,男,195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告:威海光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青岛中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单澎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威海光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29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