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03民初6083号
原告:***,男,199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告:威海光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经济区青岛中路**。
法定代表人:单澎涛,经理。
原告***诉被告威海光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在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届时,原告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免交诉讼费等司法救助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指定期间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