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92民初1004号
原告:威海光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95339496L),住所地威海经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隆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隆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东眩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32827054B),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光扬电力威海光扬电力工程(以下简称光扬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东眩电子威海东眩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眩电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光扬电力诉称,2012年6月13日,东眩电子配电室发生故障,应该公司要求,光扬电力对东眩电子配电室进行抢修,并快速恢复供电。事后,东眩电子未向光扬电力支付维修费用,故光扬电力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东眩电子给付维修费8289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东眩电子工商登记信息显示,确认东眩电子成立于2002年2月19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从事精密轴承及各种主机专用轴承、精密型腔模等,现登记状态为注销企业。光扬电力提起诉讼,应有明确的被告,现东眩电子被注销登记,其主体已经不存在,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光扬电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连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