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光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光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威海东眩电子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92民初1004号
原告:威海光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95339496L),住所地威海经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隆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隆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东眩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32827054B),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光扬电力威海光扬电力工程(以下简称光扬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东眩电子威海东眩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眩电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光扬电力诉称,2012年6月13日,东眩电子配电室发生故障,应该公司要求,光扬电力对东眩电子配电室进行抢修,并快速恢复供电。事后,东眩电子未向光扬电力支付维修费用,故光扬电力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东眩电子给付维修费8289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东眩电子工商登记信息显示,确认东眩电子成立于2002年2月19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从事精密轴承及各种主机专用轴承、精密型腔模等,现登记状态为注销企业。光扬电力提起诉讼,应有明确的被告,现东眩电子被注销登记,其主体已经不存在,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光扬电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连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