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光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光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民特1号
申请人:威海光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中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单澎涛,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强,山东卓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威海光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扬电力)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光扬电力称,请求撤销乳劳人仲案字【2019】第897-2号仲裁裁决,依法判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20000.00元。事实与理由:乳劳人仲案字【2019】第897-2号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款规定的情形。一、仲裁委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1.***于2016年4月到光扬电力应聘时,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5000元,公司明确告知***,公司的主要业务是给国家电网施工,由于国家电网付款不及时,工资不能按时发放,如果家庭有困难可以申请。2016年***在公司工作9个月,公司共欠其4个月工资,***持默认态度,一直工作到现在,三年半的时间没有向劳动监察大队为拖欠工资之事投诉调解过。2.***在光扬电力工作三年半,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双方已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应聘时,只要求每月工资5000元,其社保在就业托管户由自己缴纳,2019年初又提出让公司为其缴纳保险,保险金从每月工资里扣除。故,光扬电力与***已确定劳动关系,社保已交,没有违反劳动法,不能按时发放工资,已提前告知***,不是无故拖欠,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二、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光扬电力一直未收到乳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乳山仲裁委)的书面开庭通知书,且在2019年11月5日收到答辩通知书后向乳山仲裁委邮寄了书面答辩状,该答辩状于2019年11月11日8:59分由乳山仲裁委工作人员张娜签收。因此,乳山仲裁委以光扬电力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做出缺席裁判是违反法定程序的。三、仲裁员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乳山仲裁委在光扬电力既提供了答辩状,又未接到开庭通知的情况下做出了缺席裁定,是枉法裁决。
***辩称,原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光扬电力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19年12月4日,乳山仲裁委作出乳劳人仲案字(2019)第897-2号裁决:威海光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经济补偿20000.00元。
经仲裁委审理查明,2016年4月8日,***到光扬电力从事高空架线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标准为5000.00元。***在光扬电力工作期间应得工资总额为210000.00元(5000.00元×42个月),光扬电力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资104930.00元,还欠付105070.00元(210000.00元-104930.00元)。2019年10月1日,***离开光扬电力。2019年10月23日,***以光扬电力未按法律规定支付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交纳社会保险为由出具《解除与公司之间劳动关系通知书》,并通过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于2019年10月25日送达给光扬电力。
本案审理期间,光扬电力围绕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光扬电力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单号为365671276729的顺丰快递回执,拟证明其在仲裁期间提交了答辩状,并且由乳山仲裁委工作人员张娜签收。证据二、***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拟证明***现在在光扬电力参保。
***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证据一无法证明快件的文件内容,并且顺丰快递不是法律规定的文书邮寄送达单位,其回执也无法证明签收人是否准确收到文件。证据二无法证实光扬电力为***缴纳了社保,实际情况是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之前,光扬电力并未给其缴纳过社保,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光扬电力才为其补缴了几个月的社保。
对上述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证据一无法证明文件内容,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证据二无法证明光扬电力为***交纳社会保险的实际日期,对其证明力本院不予认定。
经本院审理查明,乳山仲裁委以邮政特快专递(EMS单号:1018100214393)的方式向光扬电力邮寄送达了答辩通知书、申请书副本、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该材料于2019年11月5日10时由光扬电力的法定代表人单澎涛签收,单鹏涛亦认可其于当日收到了乳山仲裁委邮寄的答辩通知书。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乳山仲裁委作出的乳劳人仲案字(2019)第897-2号裁决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及仲裁员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撤销情形。
本案审理期间,光扬电力认可***的工资未能及时足额发放,存在拖欠行为,该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光扬电力的第一项撤销理由不能成立。经本院审查,乳山仲裁委已向光扬电力一并邮寄送达了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等,光扬电力认可其收到了答辩通知书,现光扬电力主张其未曾收到开庭通知,与常情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因顺丰快递回执无法证明邮寄的文件内容,光扬电力据此主张曾向乳山仲裁委邮寄了书面答辩状,并以此主张乳山仲裁委违反法定程序的撤销理由亦不能成立。因光扬电力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仲裁员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故其第三项撤销理由亦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威海光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威海光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乔 卉
审判员 张燕妮
审判员 王 慧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马文姣
书记员刘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