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92民初1003号
原告:威海光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威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隆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隆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昌星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威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威海光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威海昌星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原告威海光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威海光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威海光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威海光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