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722民初2945号
原告:***,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枞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3661435052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一,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合明牌楼***堂修建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横埠镇***。
负责人:***,该修建委员会主任。
原告***与被告枞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一、合明牌楼***堂修建委员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姣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胡 峰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