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591执10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东营市泰恩斯动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东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市泰恩斯动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658598.23元及违约金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开户信息,无分支机构及对外投资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四辆,本院依法对汽车一辆进行了查封,其他车辆价值不高申请人不申请查封。通过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两处、土地一宗,均已被另案首先查封,本院依法进行了轮候查封。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均被另案首先查封,本案为轮候查封且无优先受偿权暂无法进行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不知下落而未能实际扣押亦无法进行处置,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志强
审 判 员 吴胜林
代理审判员 宋 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汝彬